宣传人大制度 交流人大经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构建和谐文明阿坝。地震之后,阿坝依然美丽!
信息搜索:

主任之窗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为国
领导讲话

州人大副主任罗塔在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动员会上的讲话

来源:阿坝人大网
访问量:
更新日期:2011-06-16
在阿坝州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动员会上的讲话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罗 塔
(2011年2月21日)
 
同志们: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必将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下面,就我州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组织载体,具有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改进生产组织形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要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分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解决农村劳动力老化、耕地闲置等现实问题,对加快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止去年底,全州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65个,其中“省级示范合作社”4个。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轨道。就整体而言,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不强,规模经营效益不明显;二是内部治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三是运作功能和服务功能有限,缺乏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支撑;四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扶持力度不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指导服务不到位,扶持政策有待落实。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适用于各地不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在一些方面只是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合作社办社主体、登记适用范围、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创新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完善盈余分配制度、创新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制定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必将强有力地支持引导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准确掌握《实施办法》的显著特点
    《实施办法》是一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了扶持政策。着力凸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引导和扶持帮助,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点。《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财政专项扶持、金融支持、保险服务、用地用水用电、科技人才支持、产品加工、免收行政相关费用等多个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了17条扶持政策,占《实施办法》总条款数的近50%,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和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并可优先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劳务和产品;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突显了“两个强化”。首先,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不仅强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而且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及组织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建立综合协调、运行高效的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整体合力。其次,强化了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的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财政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上报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盈余分配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到全体成员,记入成员账户。”《实施办法》从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两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制度,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成员参与合作事业和内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体现了“三个超前”。《实施办法》遵循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突出了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置上的三个“超前”。第一个“超前”是允许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人员获得相应报酬,并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和分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鼓励科技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科技人员以资金或技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按章程规定取得收益”。第二个“超前”是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事业,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活动,解决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的困难。《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三个“超前”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依靠自身的联合与合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三、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
    《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实施办法》。
    (一)学习宣传到位,营造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实施办法》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了具体规定,内涵丰富,操作性强。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切实注重学习宣传的质量和效果,认真组织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要组织本单位机关干部学习法规原文,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要集中培训负责这项工作的农村经营管理干部,使他们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准确地掌握办社原则、内部运作、扶持政策、服务职责等法规规定,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要深入农村基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宣讲《实施办法》,增强他们学好用好《实施办法》的自觉性,促进依法扶社、依法兴社;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办法》,使《实施办法》的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组织协调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一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领导责任,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机构各司其职、全员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要落实责任制。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职能机构,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三是要抓好指导协调。《实施办法》明确赋予了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管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的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法规赋予的职责,及时部署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工作,牵头协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财政、工商、税务、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支持,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困难,形成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工作合力。经管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考核,依法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信息服务等工作,确保《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服务执法到位,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一要贴心服务。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指导帮助其依法做好规范管理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抓好以财务管理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及其业务指导;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优惠政策,做到以点带面引导发展。二要严格执法。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违反《实施办法》规定、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实施办法》为契机,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确保《实施办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同志们,贯彻落实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事关我州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和谐农村的大局。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次会议精神,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为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