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修改决定获省批准实施
我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修改决定获省批准实施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2月1日发布公告予以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充分总结和吸纳了近年来我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工作经验,严格对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特别是结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与我州野保工作形势不适应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突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更加严格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我州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加快推进川西北阿坝生态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法制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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