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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为国
人大知识

人大代表选举的权利

来源: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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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8-24

  代表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利,包括对国家机关非选举产生的负责人人选决定的权利。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保障之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参加的各项选举是建立于直接选举基础上的选举。代表行使选举权利不受任何个人和团体的操纵,也不能违背广大选民的意志,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机关。行使选举权利包括被选举的权利和提名、对提名人选发表意见、投票、另选他人、弃权等权利。因此,代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在选举产生上述人员的过程中,代表有权对大会主席团的提名人选 提出意见,在投票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由全国人大代表依据提名决定的人选是,依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依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会人选,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依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在表决通过上述人选时,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但不能另选他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举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上述人员中由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提名权,并有权对主席团提名或代表依法提名发表意见;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由代表表决通过的人选是依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进行,代表可以表示赞同、反对、弃权,但不能另选他人,代表对主席团提名由代表表决通过的人选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提名权。

  代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第四款规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第三款,代表有权对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人选提出意见,是代表法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新规定的,是对代表选举权利的充实,也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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