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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为国
人大知识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

来源: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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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8-24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主要手段。同时,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补充,代表个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既是对有关方面工作的督促,也是一种支持。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与大会期间提出建议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对会议中各项工作、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建议。

  (2)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则没有答复时间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都相应作出了时间要求。

  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就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报告,国家大政方针,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各种社会“热点”问题,以及代表所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属于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刑事、民事申诉案,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而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大会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关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期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承办机关和组织的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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