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和“法工委”不是一回事
两者机构性质不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受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说,法律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而法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内设办事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在大会期间,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因此,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担的职责不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等;而法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也不具享有对议案审议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方面具体工作。
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法律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其中有相当的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法工委的组成形式不是委员制,而是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其组成人员有的是同级人大代表,多数不是同级人大代表,但是他们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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