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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为国
人大知识

人大代表的视察

来源: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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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8-24

  总结几十年来代表视察和组织视察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经验,代表法明确地把代表视察作为执行代表职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下来,代表法第二十一条对有关代表视察问题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主要是说,视察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代表视察工作,不仅目的性很强,而且十分严肃。一个时期视察什么问题,视察哪些部门,需要同国家或本地区的中心工作相配合、相协调;视察特别是集中视察,需要一定的条件,因而一定的组织和安排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仅要把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而且要有人着力研究,总结经验,把视察组织好,以便不断改进视察的组织工作,提高视察的效果。代表视察的对象应该是本级国家机关和下级国家机关,以及由本级国家机关或下级国家机关领导的企业事业与事业单位。这种视察一般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围绕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问题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

  视察的目的在于:

  ①了解真实情况和群众的思想、情绪、愿望,准确地审议各项议题,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策更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

  ②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和人大及其常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哪些是符合实际的,人民群众拥护,哪些是有问题的,需要修改,以便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更符合实际,更符合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

  ③及时将广大人民群众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反映上来,转达给有关部门,以便推动政府改进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的集中视察,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

  (2)代表在有组织的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是指代表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集体视察中,如果发现某些紧急的、重大的问题,需要引起有关国家机关重视,为了缩短反馈时间,可以直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亲自与代表见面,因特殊情况无法与代表见面时,必须委托本机关其他负责人员与代表见面,听取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这实际上是一条代表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推进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有关国家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代表监督的一种形式。

  关于代表可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问题,是经过一番讨论的,从一般意义上讲,一个公民都可以约见国家机关的任何一位负责人,人大代表当然更可以约见了,但这种约见的主动权在国家机关。见不见,由谁来见,以什么方式见面都要由国家机关负责人来定。代表法规定的约见则不同,代表在集体视察中一旦提出了约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就必须接待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员见面,这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代表职权,任何人都要尊重。但这个约见必须是代表在集体视察中提出,因为,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的举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如果没有限制,哪个人心血来潮,或者为了一个具体事件,经常约见政府部门的负责人,那么,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出现疲于应付的情况,影响本来已十分繁忙的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所以,在代表法对约见问题作了特别的规定。

  (3)“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最早始于天津市。大家认为,这种形式有利于加强代表同群众的联系,便于代表深入基层,接触实际,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也有利于代表视察活动的经常化。

  198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持证视察可以一个人单独进行,也可以几个人联合进行,同时,每年仍安排一定时间集中进行视察。关于代表持证视察列不列入代表法,也是经过一番讨论的。有的代表认为,持证视察遇到的困难较多,如有的单位拒绝代表持证视察;有一些群众对代表持证视察不理解、不支持。因此,有些代表希望人大常委会作一些联系安排工作。有的同志担心持证视察广泛开展后,有些被视察单位可能负担过重。但是更多的代表和人大工作者认为持证视察有好的效果,可以使代表视察经常化,可以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上面所说的担心和困难是可以解决的。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代表法根据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对持证视察作出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同时,为了使代表持证视察能顺利进行,取得好的效果,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的持证视察。

  代表法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规定,应当注意:

  ①代表必须随身带好代表证,以表明代表的身份;

  ②就地进行。也就是说,应在自己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相对比较小的范围内进行视察。这样做既减少了食宿等方面的不便,又能使这种视察能够成为代表的一种经常性活动,也体现了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计报酬,不辞辛苦,利用业余时间执行代表职务。

  ③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的持证视察。包含着只要代表提出就必须安排的意思,不是办事机关想不安排就可以不去联系安排,而是应当根据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系,安排好代表进行持证视察。乡、镇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联系安排。

  (4)“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这实际上是对代表在视察中的一个工作原则的规定。代表在视察中,如果本人发现问题,或者听到群众对某些问题的反映,代表有责任向被视察的单位和部门提出。被视察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如果代表对被视察单位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写成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但代表不对这些问题直接进行处理。这主要考虑到:

  ①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来说应由有关单位或由有关国家机关来负责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国家机关有监督权,可以纠正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和不当做法,但这种权力并不属于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之一的代表个人。因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统一行使职权的原则。

  ②为了保证被视察单位的生产、工作不受影响。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364万余人,他们经常在基层单位视察,就难免发生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和不同处理方法。如果一有不同意见就要按代表的意见去办理,就会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使被视察单位无所适从,从而干扰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③如果代表对被视察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用书面形式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组织、机关处理再作答复。所以在本条款中也不再写上“有关组织、机关必须研究并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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