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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来源:阿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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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4-02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评 议 工 作 办 法

 

2006年6月1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评议工作,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评议是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情况进行的评议。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临时组成评议工作机构负责承担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议主体: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邀请部分上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邀请部分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 评议对象

    (一)工作评议对象

1、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2、州中级人民法院;

3、州人民检察院;

4、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工作部门。

  (二)述职评议对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州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州中级人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 

第七条  评议内容

(一)工作评议的内容

 1、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3、遵守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勤政廉洁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4、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5、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 评议的其他事项。

(二)述职评议的内容

除工作评议的内容外,并对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八条 评议时,可以对第七条所例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第九条 评议工作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一)评议准备

1、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当年的评议工作计划和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评议对象,制定评议实施方案,报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前两个月通知评议对象。

    2、州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评议对象应当按照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及时报送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3、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建评议调查组,调查组组长可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工作评议调查组组成人员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州人大代表组成;述职评议调查组由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组成。

   (二)评议调查

   1、评议调查组在依法开展评议调查时,被评议单位或被评议个人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应当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个别摆谈、走访代表、查阅案卷、基层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提交综合性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评议工作情况和述职人的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调查报告还应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三) 召开评议会议

   1、常委会召开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评议个人应当到会,如实汇报情况或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接受评议监督,回答评议提问,评议对象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进行说明和申辩。评议对象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2、评议会议应当对评议对象工作和履职的情况作出评价,对被评议单位工作和述职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满意票占应到会组成人员的70%以上,不满意票占5%以下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占应到会组成人员70%以上、不满意票占10%以下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占应到组成人员30%以上的为不满意。

    3、评议会议结束后,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评议发言、批评和建议意见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分别送达评议对象和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四) 整改落实

 1、评议对象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意见,满意度测评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应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报送州人大常委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三个月内向州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2、对整改不力的评议对象 ,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再次向州人大常委会或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州人大常委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参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评议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州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评议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违法、违纪、渎职的; 

 2、未经主任会议许可,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的;

 3、无故不参加评议会议或拒不接受评议的;

 4、要求对某一问题或者案件做出说明而拒不说明的;

 5、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

 6、限期两次整改的评议对象,工作仍不满意的;

 7、阻碍、干扰评议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对提供情况、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前款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责成评议对象限期改正或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检查;

 2、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对特别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4、依法决定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需要罢免职务的,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在撤职或者免职前,评议对象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书面或口头陈述,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州人大常委会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州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州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责成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评议中涉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州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州人大常委会;评议中涉及其它重大问题,视其情节轻重,需要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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