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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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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办法

来源:阿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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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2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办法
 

2009年6月2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州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批准撤销县一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第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按照本办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职务案。
    第四条 撤销职务案,应当由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五条 撤销职务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六条 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须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陈述意见,也可以书面陈述意见。
    条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撤销职务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被撤销职务者及其任职机关。
    第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职务案所形成的全部材料,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被撤销职务者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由有关机关分别处理。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撤销职务外,凡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由处理单位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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