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规定
(2008年12月16日阿坝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4日阿坝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州人大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权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时、按要求参加州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卧床休养的;
(二)随州委主要领导外出开展工作的;
(三)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全州综合性会议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需要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四)需要完成重大应急抢险工作的;
(五)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的;
(六)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定列席人员确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获得批准后,书面将请假说明报常委会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第五条 会议要求列席的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确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不能列席会议的,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经所在小组召集人同意后,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或安排顶替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第八条 公民申请旁听某次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报常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议旁听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有关纪律规定。
第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参加会议必须着正装,即穿制服、中山装或深色西服、民族服装、套裙、有领衬衫等。会议旁听人员,着装应整洁大方。
第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无故退会和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作缺席处理;在会议中,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为振动或静音状态;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交头接耳等,以保持会场秩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考勤通报制度。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的请假、缺席等情况,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实时记录,并于每次常委会会议前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各专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相应职务。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双月召开,常委会办公室一般提前10日发布会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向常委会办公室回执参会信息。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州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应邀列席会议的驻州各级人大代表、州直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向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回执参会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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