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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办法

来源:阿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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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2-02-0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0年9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州人大代表)培训工作,提高州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州人大代表年度培训计划或五年培训规划。

    第三条 州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委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 州人大代表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三种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或者分片区进行。

    第五条 初任培训是在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到后或者在代表第一年任期内进行的基础性培训。

    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三)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五)人大代表如何履职行权、发挥代表作用;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 履职培训是在州人大代表履职期间,为全面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组织的应用性培训。

    履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执行代表职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如何审查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如何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预算;

   (四)质询案、罢免案、选举案的提出和处理;

   (五)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六)如何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专题培训是根据州人大代表履职需要和形势发展,有针对性组织的单项培训。

    专题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省、州委关于人大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州委的中心工作;

   (三)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部门工作评议等重大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州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代表培训,对同时是省人大代表或者全国人大代表的,应当参加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

    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建立州人大代表培训资料库,建立代表培训档案和培训成果检测通报机制。

    第九条 州人大代表的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州人大代表参加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给予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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