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22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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