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17年8月2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2023年8月2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要求,参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是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四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委室公文处理的工作机构。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本委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主要种类有:
(一)公报。适用于印发会议形成的主要文件。
(二)公告。适用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四)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
(五)条例、规定、办法。适用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六)议案。适用于按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七)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八)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事项等。
(九)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十)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二)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等。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事项等。
(十四)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十五)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六)审议意见。适用于经过法定程序对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文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注份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三)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秘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按份号、秘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方正仿宋-GBK字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GBK字体;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列,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二行,用2号方正小标宋-GBK字体,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3号方正仿宋-GBK字体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GBK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文中如有小标题,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名称和顺序号。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方正仿宋-GBK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机关公文数字。公文内容中的阿拉伯数字用新罗马字体(Tims Now Roman),字号大小参照组成内容。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确有必要行文的,要讲求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的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得行文。
第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可向州委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可向机关各委室、机关党委行文,传达州委及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指示、决定,安排部署工作等;其他需要以常委会党组名义行文的。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可向州委、州委各部委及有关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党组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可向机关各委室、机关党委行文,传达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指示、决定,安排部署工作等。
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州直机关工委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可向机关各党支部行文,传达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指示、决定,安排部署工作等。
第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权确定行文范围。
(一)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可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可向“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行文;可向机关各委室行文,传达常委会会议的指示、决定,安排部署工作等;其他需要以常委会名义行文的。
(二)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常委会授权,可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根据常委会授权和常委会领导同志的安排,可向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行文,主要用于传达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指示、决定、工作安排和处理不必以常委会名义行文,又不便以其他名义行文的事项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要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州级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同属地、没有上下级关系的其他单位和组织行文。
(三)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向对口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相互行文。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向州级对口联系单位行文,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可向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口委室行文;对外行文涉及两个及以上委室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相关委室需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方可行文。
第十三条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联合行文;也可与州委、州政府的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公告以及相关工作制度等,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一般不再行文。但需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类、处理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的办理。所有来文均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接收,其他委室和个人不得接收主送机关为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常委会机关党组、常委会办公室的公文;凡未经秘书科统一接收的公文,不予办理。
1.签收。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逐页清点,如发现问题(如错送、错投,机要件散包、被拆等)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应将公文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份数、收文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3.分类。公文登记后,由秘书科或常委会办公室分管文秘的副主任提出批办性或阅知性的办理建议。密级较高的公文要尽量缩小知密范围。
4.处理。
(1)批办性公文的处理。由常委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委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委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①交办。办公室秘书科按照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送有关领导同志或机关相关委室批示或研办。
②承办。承办委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提供具体办理意见。对需报请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公文,由承办委室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意见和主要的背景材料,送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并尽量减少二次批示。办公室秘书科对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认真登记,需要行文的,应及时处理。
承办委室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有会办委室的,主办委室应主动征求意见;委室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及依据一并附上,在常委会领导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如认为不属于本委室职责或不适宜由本委室承办的,要及时退回交办委室,并书面说明理由。
③催办。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对办理中的公文进行催办和查询。催办贯穿于公文办理的各个环节。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办理结束后,办理人员应向批示、批注领导人报告办理结果,并在原件上注明办理结果、办理委室和办理人员的姓名。若注明办理结果文字较长,可另附纸说明办理情况,连同文件送办公室秘书科存档。
(2)传阅性公文的处理。
①非密件的传阅。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及部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部委局、中纪委等文件的传阅严格按照文件确定的传达范围进行传阅;没有明确传达范围的,一般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范围内传阅。省委、省委办公厅及部委局、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部委局、省纪委等文件有明确传达范围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传阅;没有明确传达范围的,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范围内传阅,视其内容,可扩大至机关全体干部。州委、州政府、州纪委、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州级各部门文件一般在机关全体干部中进行传阅。其他阅知性文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传阅。
②涉密件的传阅。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确定传阅范围。秘书科应及时以专卷形式将公文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涉密公文或确定了传阅范围以及明确不得公开的公文严禁上传智慧人大平台传阅。传阅时一般按领导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一般按领导分工和排序由后向前递送。紧急、重要公文要首先报送常委会党组书记和机关党组书记阅知。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当做好接收登记,并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遗失、漏传、误传、重传、延误和积压。
公文传阅、传批不横传,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委室负责人以及委室之间不得相互随意传递运行中的公文,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秘书科承担中转传递工作,确保文件传送及时、准确。
凡急件、请办件、注办件应及时分送,及时转交办理,如无法及时转交办理的,应当及时电话通知。
(二)发文的办理。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常委会机关党组、常委会办公室的发文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未按程序审核的文稿,不得发送。
1.起草。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
(4)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时间的书写要准确。数字的书写,除了文内部分结构层次的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以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当前后一致。
(5)引文要核对原文,做到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引用其他公文应先列出该文标题,并注明文号。
(6)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7)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委室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2.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认真细致地逐级校对审核。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及责任: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和规定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文稿内容由起草委室的主要负责人审校,文责自负。文种、文件编号、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等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复核。
3.审签。
(1)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由承办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常委会分管承办委室的副主任会签→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2)州人大常委会文件。由承办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常委会分管承办委室的副主任会签→常委会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3)机关党组文件。①由办公室承办的。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机关党组书记签发。②机关各委室以机关党组名义行文的。由承办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机关党组书记签发。
(4)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①常委会授权由办公室承办的。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②机关各委室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承办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承办委室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③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公文,由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5)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承办相关议题的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常委会分管承办委室的副主任审核→提请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常委会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6)常委会党组纪要。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核稿→办公室主任初核→秘书长审核→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党组书记或常委会党组副书记签发。
(7)主任会议纪要。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8)秘书长会议纪要。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
(9)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纪要。秘书科初核→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机关党组书记签发。
(10)州人大常委会公告。由承办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复核→秘书长审核→常委会分管承办委室的副主任会签→常委会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11)机关各委室文件,由机关各委室负责起草、审核和签发。机关党委文件,由机关党委负责起草、审核和签发;重要的文件报秘书长审签。
(12)工作简报等非正式公文:由承办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初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需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的信息,由承办委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后,可直送秘书长签发,视其内容也可委托办公室主任签发。
(13)已经领导同志审签的文稿,如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领导人或上一级领导人复审同意。
(14)州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原则上由起草人逐级送核、送签,送核、送签稿件应为按正式发文要求制作的打印稿。修改、审签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墨汁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以及其他不耐久存材料笔书写。公文须经领导同志审批签发方能生效。
4.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1)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及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承办委室在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确定份数印制。
(2)机关各委室和机关党委印发的公文,分别由该委室负责登记、编号、确定份数,送办公室秘书科安排文印室印制。
(3)印制的公文由承办委室负责校对。公文印制后,如需手工装订,由承办委室负责装订。
(4)文印的格式要符合规范,布局要得体、美观,字迹要清晰。要注意保密,文件校稿要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5.分发。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1)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及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编号公文,由承办委室负责分发;需政务网发出的文件,由承办委室提供纸质版和电子文档,由秘书科发出;发州级部门的机要交换文件由承办委室封装好后,送秘书科发出;需邮寄发出的文件由承办委室封装好后,送行政科发出。
(2)绝密、机密、秘密文件、挂号信(函),由承办委室按规定封装,加盖密件章后,送秘书科或行政科签收,按规定送发。
(3)办公室的机要人员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机要件交寄单”,办理签字手续,及时准确地发出。
第十七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必须由定密责任人审核后,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者常委会办公室决定。
第十八条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常委会办公室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秘书科与各委室、机关党委的文秘专(兼)职人员应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有保存价值的电话记录、电报以及其他文电,应立卷归档或按同公文一起立卷归档)。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委室负责立卷,相关委室如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各委室、机关党委当年制发的文件,于次年一季度内整理齐全后,移交秘书科档案室,统一立卷、归档。档案室管理人员要逐卷检查,案卷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质量要求,方能接收入室。档案组卷工作应在次年第二季度内全面完成。
第二十二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由各委室自行鉴别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办公室秘书科定期销毁。涉密公文必须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二十三条 委室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按规定移交秘书科档案室。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委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四条 凡外出参会人员,如有可学习借鉴或有存档价值的会议材料,会后应及时整理送秘书科档案室组卷。
第七章 公文复制、汇编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委室、机关党委复制、汇编一般文件要进行登记,写明分发范围和份数。复制、汇编未公开发布公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按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本的密级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公文的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注,并注明复制机关名称、日期。复制、汇编的文件、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打印文稿加盖印章即为正式公文,印章管理人员要在检查文稿文号、内容无误,印刷质量符合要求后,方能加盖印章。盖章后,应首先装订2份,连同领导签字的公文处理签、文件原稿交秘书科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类印章、印签,由专人管理。用印均要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事由、审批人、办理人、用印种类等。
第二十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印章、常委会党组印章的使用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常委会领导审批;机关党组印章和办公室印章使用由机关党组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审批;机关委室印章使用由委室负责人审批;机关党委印章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党支部印章由支部书记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主任会议修定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公文处理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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